为套取银行商业或公积金贷款,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并无真实交易房屋的意思表示。双方也无交付房屋、支付房款等合同履行行为,还贷往往也是由出卖人借买受人名义实施,故从合同订立及履行等情况来看,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与合同表示的意思相悖,属于较为典型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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