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中应准予律师复制录音录像建议答复的通知
穗律协通﹝2016﹞61号
穗律协通﹝2016﹞61号
各律师事务所:
2016年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邢益强律师提交了《关于刑事案件中应准予律师复制录音录像的建议》,2016年4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2013)刑他字第239号﹞函复如下:如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移送法院作为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公开使用,则辩护律师有权复制。但同时也考虑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录音录像不同于一般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复制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将该录音录像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复制的录音录像妥善保管并承担保密义务。
2016年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邢益强律师提交了《关于刑事案件中应准予律师复制录音录像的建议》,2016年4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2013)刑他字第239号﹞函复如下:如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移送法院作为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公开使用,则辩护律师有权复制。但同时也考虑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录音录像不同于一般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复制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将该录音录像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复制的录音录像妥善保管并承担保密义务。
特此通知。
广州市律师协会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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