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府办规〔2023〕1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部门:
《广州市天河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广州市天河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在政府主导下,以家庭为基础,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整合和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满足其服务需求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象,是指居住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需求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象范围。
第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数据管理等工作。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本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政策宣传、人员培训、资助审核、服务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落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开放绿色诊疗通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的工作机制等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规划设置本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保障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区住建园林局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公建配套设施的联合验收、消防验收、接收移交等工作。
市医保中心天河分中心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经办实施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残联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设施建设与管理、服务开展、资金申请等工作;应当根据辖区内户籍老年人数量在基层现有工作力量中安排相应人员(每5000名户籍老年人配备1名,不足5000名的至少配备1名),承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申请受理、资助资格核实、资助资金清算、服务情况跟踪等具体事务,工作人员薪酬参照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立老年人服务专窗,受理涉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业务事项,提供业务办理、办事指引、政策咨询等服务。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第八条 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机制,落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人员的配备,并将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列入各自的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服务设施
第九条 区民政局应当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园林局等部门,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服务资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构建15分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圈。
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条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统筹区、街道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星光老年之家等设施资源,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规定,设置区级、街道级和社区级三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下统称“各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辖区面积较小、常住老年人口较少的社区可临近合设(最多覆盖两个社区)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但社区覆盖率1不得低于90%。
第十一条 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由区民政局负责建设。街道级、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
区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通过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建的方式建设。其中,由政府无偿提供场地、由社会力量出资建设的,政府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政府未无偿提供场地、由社会力量租赁场地并出资建设的,政府在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同时,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建设补贴和租金补贴仅适用于区级和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补贴标准为40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不超过40万元/个;租金补贴以上一年度市住建部门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5%,按年度予以补贴。若实际租金低于房屋租金参考价,则按实际租金的25%予以补贴。
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贴和租金补贴列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贴和租金补贴列入各街道部门预算,均由区级财政负担。
社会力量承租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非住宅房产用于养老服务的,可以同时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租金优惠。
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场地建设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优先依托辖内现有的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其他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建设,所需装修改造经费、设施设备经费按标准向区财政局申请,纳入各街道部门预算。辖内确无可依托建设的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其他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也无政府闲置或新增公建配套场地的,可通过租赁场地的方式进行建设,场地租赁费用参照上一年度市住建部门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向区财政局申请,纳入各街道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各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管理,受委托的养老服务组织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运营的养老服务组织。
街道办事处应将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部纳入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一管理,原则上统一打包委托给同一家养老服务组织运营,作为延伸服务站点。委托运营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规定运营机构不得改变用途。已委托运营且合同未到期的,通过谈判或合同到期后再纳入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一委托运营。
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不同运营主体运营的,应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签订协议,明确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的统筹指导、业务指导、人才培训、服务转介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三条 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经费为每年每个60万元。其中,按规定直接面向周边社区居民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增加60万元运营经费。
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经费根据辖内户籍老年人数分级确定:老年人数超过9000人的,运营经费每年每个50万元;老年人数6001—9000人(含9000人)的,运营经费每年每个45万元;老年人数6000人及以下的,运营经费每年每个40万元。
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经费为每年每个5万元。
运营经费采取分期拨付形式,原则上分两期拨付,其中第一期拨付金额不少于合同总金额的50%。运营经费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服务活动经费、交通费、办公费、场地设施和设备维修费、场地租赁经费、水费、电费、燃气费、项目税费等。
区民政局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经费进行测算,所需经费列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由区级财政负担。
各街道办事处应对辖区内街道级、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经费进行测算,所需经费列入各街道部门预算,由区级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要求。提供食品、医疗服务的,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提供机构养老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备案。
街道级、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街道办事处应向区民政局提请验收,区民政局收到验收申请后,按照市、区相关文件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实地验收,验收通过的,指导街道将设施信息录入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验收不通过的,将不通过的原因反馈至街道,并指导整改,街道完成整改后,重新向区民政局提请验收。
各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区民政局统一编号管理,应当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相关规定命名,并悬挂具有广州市养老服务专用标识、符合相关规定的标牌。
第十五条 各街道应优化本区域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对不符合设置要求、不适宜开展为老服务的,应改建或重新选址。确需撤销、关闭的非社会力量自主设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初审再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市民政局。有其他程序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成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多元化需求。
社会力量按照本办法设置的各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享受相应资金补贴和政策优惠。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探索开展物业服务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七条 各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具备为本区常住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访、辅具租赁、平安通、家庭照护培训、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的功能,重点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服务项目应当根据广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各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立养老服务向导点,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查询、办事指引、服务转介等服务。
区民政局应当定期组织养老服务向导培训。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当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养老服务组织等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视频等方式,定期对辖内独居、空巢、失能且事实无人照顾、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仅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分散供养特困等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巡访。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巡访制度要求做好具体实施工作,依托街道级、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摸底排查工作,全面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接受探访关爱服务的意愿;在坚持个人自愿前提下,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导向,通过定期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开展探访关爱服务,了解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生活情况,支持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政策宣传讲解、需求转介和必要救援等服务,着力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困难或帮助化解安全风险,兜牢安全底线,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提高特殊困难老年人生活质量。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应通过购买专项服务等方式丰富和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养老机构、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所在区域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扶持慈善组织与志愿组织重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搭建“公益时间”、互助养老平台,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重病、独居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居家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可以通过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提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申请,选择服务项目和服务机构,并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形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服务终止情形等。
服务机构应按服务协议提供相关服务。
线上申请困难的,可以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或者社区颐康服务站提出申请,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园林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医保中心天河分中心、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残联等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做好业务对接,依托区政务大数据中心依法实现信息共享,为服务对象申请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相关服务补贴提供便利。
第四章 服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具有本区户籍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对象可申请服务资助:
(一)第一类资助对象:
1.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2.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3类人员中失能的;
3.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等4类人员中独居或者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
4. 曾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中失能的;
5. 100周岁及以上的;
6.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二)第二类资助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济困难且失能(失智)的老年人:
1. 80周岁及以上的;
2. 纯老家庭(含孤寡、独居)人员。
(三)第三类资助对象:
70周岁—79周岁(含本数)的独居或者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服务资助应当以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结果作为资助依据,按照广州市评估相关规定开展评估工作。属于经济困难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按照广州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第一类资助对象每人每月400元,第二类资助对象每人每月200元,第三类资助对象每人每月200元。经评估为重度失能的,每人每月增加护理资助200元。
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标准的,按照较高资助标准执行。
服务资助不得用于发放现金、购置实物和支付医疗费用,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不能滚存。
第二十六条 符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对象,按较高标准享受补贴或者资助。
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对象,可同时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以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同时享受上述两种待遇(资助)的,已资助的服务费用不得重复申报长期护理保险报销。
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对象按照广州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服务机构按照服务方案为资助对象提供服务,采取记账形式收取服务费用,超出服务方案和资助标准的费用由资助对象自行支付。资助费用由街道办事处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每月支付给服务机构。
街道办事处应在资助对象身份或能力等级变化的次月调整资助标准或终止发放补贴。
第二十八条 服务资助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市有关规定分担,其中应由区分担的资金按规定和程序纳入各街道部门预算。
每年2月底前,街道办事处应当完成上年度服务资助资金的清算工作,报区民政局审核。每年3月底前,区民政局应当完成上年度服务资助资金的清算工作,报市民政局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服务对象或其委托人申请服务资助应当通过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并提交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核实。
线上申请困难的,可以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或者社区颐康服务站提出申请,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在收到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结论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核实等工作。核实同意的,由服务机构根据评估结论、服务需求、个人意愿制定服务方案和提供服务。核实不同意的,由街道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申请复核。由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会同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组织复核。
第三十条 人户分离的资助对象,由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选定的服务机构交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选定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签订协议,明确资助对象的服务内容、资助资金结算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天河区户籍老人在本行政区域内长者饭堂享受助餐配餐服务的,可在享受市级助餐配餐补贴基础上,享受区级就餐补贴。区级就餐补贴采用分类补贴方式。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区户籍老年人,每餐补贴6元(含市级就餐补贴):
1.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2.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老年人;
3. 孤寡老人、独居老人、重度残疾老年人;
4. 曾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中失能的老年人;
5. 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失能或者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
6.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7. 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60—69周岁(含本数)的本区户籍老年人,每餐补贴4元(含市级就餐补贴)。
就餐补贴在老年人支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
非天河区户籍的广州市户籍老年人接受本区助餐配餐服务,可享受市级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广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区级就餐补贴的计算和发放仅适用于工作日午餐和晚餐,且每人每天只能享受1次(午餐或晚餐)。若就餐费用低于或等于第三十一条就餐补贴标准的,只可享受市级就餐补贴不享受区级就餐补贴。
区级就餐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各街道部门预算。
第五章 服务奖补
第三十三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运营各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满12个月且经服务评估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相应等级的服务奖励。
区民政局根据服务评估结果给予服务奖励资金,不足规定服务时间或超出规定服务时间的按比例扣除或增加奖励资金。各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奖励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列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承办机构运营管理、设施设备购置、服务拓展、团队学习培训和能力提升等,不得用于分红。
第三十四条 社会力量依托自主举办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服务且经区民政局服务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可享受相应服务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服务奖励标准的50%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可以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政策规定和流程申请医养结合补贴、星级评定补贴。
第三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从事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一线服务人员,可以按广州市相关规定享受就业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记录的数据是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申请相关补贴、资助、奖励以及各级养老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监管、评估等的参考。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应做好本单位数据的采集录入、管理维护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区民政局应当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重点检查和评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人群覆盖、服务项目开展、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区民政局通过抽查、暗访、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机构开展督导检查。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对辖内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机构开展日常巡查。
对服务机构的检查和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各类补贴、合同续签、星级评定等工作的依据,并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九条 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评估工作由市民政局按规定开展。
区民政局以及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当每年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评估,对街道级、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设施设备条件、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作为发放《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规定的服务奖励的依据。
街道级、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评估标准分满分均为100分。评分为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为良好,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不合格。
评估不合格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区民政局负责督促整改。整改后由区民政局按照评估标准和要求进行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规定或者运营协议予以处置,并按要求报送市民政局。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经费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由区级财政安排。
第四十条 街道级、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评估由区民政局以及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区民政局以及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择服务评估机构,并指导服务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工作要求,选聘评估员、制定评估计划、开展实地评估、撰写评估报告;被评估方应按要求及时提供评估工作所需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区民政局原则上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的服务评估工作,并于3月底前将全区服务评估结果抄报市养老服务指导单位。
评估结果由组织实施服务评估的单位公示10天。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复评申请,其中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区民政局组织复评,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市养老服务指导单位申请复评,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市民政局申请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四十一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使用。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途和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应当按规定和服务协议向老年人提供符合质量的养老服务。违反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应主动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张贴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接受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区民政局、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养老服务组织或个人不得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违规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服务机构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挪用资助、违规使用资助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服务对象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取消其资助资格,追缴资助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民政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失能老年人包括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失智老年人包括经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为认知障碍(含阿尔兹海默病)/痴呆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孤寡老人包括无配偶、无子女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独居老人包括无配偶、无子女或配偶、子女一年及以上不在本市居住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空巢老年人包括不与子女或其他家属共同居住,且子女或其他家属不在同一街镇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老人包括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纯老家庭包括家庭成员均为老年人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老年人包括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包括本人及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但不包括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第四十六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面积和功能符合街道级、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置要求的,可转为街道级、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面积或者功能达不到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置要求的设施,可整合为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本办法施行后,原签订的各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合同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履行,合同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运营经费、奖补资金等具体事宜;原有资助对象的服务协议仍在有效期内的,其资助资格无需重新核实,资助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服务协议期满后,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资助申请。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注释1:社区覆盖率=辖内建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个数/辖内社区总数*10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