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裁判要旨:
合同当事人的死亡是一种客观事件,如果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又具备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也可构成不可抗力,双方因此造成的违约行为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15日,a公司与严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向严甲出售上海市静安区*房屋一套。但因严甲个人原因,一直未能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2007年4月,a公司得知严甲已在美国死于车祸,向严甲的法定继承人杨甲、严乙催促二人办理相关手续但未果。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继承人继续履行预售合同中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和产权过户手续;向原告支付房屋面积找补款、物业费及违约金。
法院裁判:
严甲之死并非其本人或原告故意所为,因此不能预见,也无法避免;且其并非我国居民,原告无从知晓其死亡及继承人通信情况,因死亡带来的通信障碍无法克服。故严甲的死亡是合同双方均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属于不可抗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7月18日版,作者:李彦,上海市静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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