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广州市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和黄埔区(以下简称“中心六区”)辖区内,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企业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继续经营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按照市、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但合同期限期满后移交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当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由所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其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二、收费范围(收费路段)
在收费时段内使用全天准停泊位,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夜间准停路段、临停快走区域、专用泊位(充电专用泊位除外)等其他类型泊位或路段,不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全天准停泊位、夜间准停路段、临停快走区域按照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确定;专用泊位根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相关标识识别。
三、收费标准
在收费时段内使用全天准停泊位,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如下:
“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按照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确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天准停泊位所在路段标明属于“重点区域”或者“非重点区域”的现场标识,方便市民识别。
本收费标准以自然日(0:00:00~24:00:00)为计费周期,每个计费周期内收费时段为:工作日(07:30:00~21:30:00),非工作日(10:00:00~21:30:00),其它时段不收费。车辆连续停放超过两个以上(含两个)计费周期的,应当按照本收费标准分别收取每个计费周期内产生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本收费标准收费计时单位为半小时。同一车辆在同一路段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停车行为的,若相邻两次停车的时间间隔低于半小时,则延续前一次停车时长进行计时计费。
四、优惠政策
(一)停车时长在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的,免于支付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但停车时长超出15分钟的,前15分钟纳入计费停车时长。
(二)在每个计费周期的收费时段内,新能源汽车首次在充电专用泊位充电可以享受停车时长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免费停车优惠。此外,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还可以享受非重点区域全天准停泊位每日停放3次、每次停车时长不超过1时(含1小时)的免费停车优惠。但是,如前述两类车辆停车时长超过1小时的,应当按照本收费标准支付全部停车时长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三)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于支付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泊位停放的,免予支付使用费。若停放在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泊位上的,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支付。
(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免于支付当次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推行停车信用管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人在停车行为结束后应及时缴清费用。有未缴清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记录的车辆,不享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优惠政策。
五、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可以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收费。
中心六区全天准停泊位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标准缴纳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应当按规定提供电子收费方式。城市道路泊位使用人采用现金等非电子ag8九游会的支付方式缴交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的,应当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收费管理机构公布的业务点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开展定期评估。中心六区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至少每两年一次的时间要求,根据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调整,及时撤销存在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周边其他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使用率过低等情形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二)对使用费政策实行动态调整完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五年对中心六区使用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并根据国家、省、市工作部署对计费阶梯、计费单位、免费优惠等内容进行及时调整完善。
(三)定期公开使用费收取情况。中心六区的使用费应按照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使用费收取情况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内部监管与廉政风险防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收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管理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廉政防控措施,加强人员监管,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对外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监督。
(五)规范引导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行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收费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巡查管理制度,开展巡查监督,制止、纠正利用地桩、地锁、障碍物等违法占用泊位行为,并协助相关单位处置违规收费、私划泊位等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处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停车投诉,维持临时泊位使用秩序。
(六)做好收费路段信息公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收费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志牌,公布收费依据、管理单位信息、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停放时段、停放方向、停放车辆类型和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