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1日,阿峰(化名)与华姨(化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华姨名下一处位于天河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总价125万元。
签约当天,阿峰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11月3日,双方依约到房管部门办理递件手续,华姨突然变卦房子不卖了。
11月25日,阿峰找到一套与华姨同栋楼、面积约69.2平方米的房屋,以168万元总房价买下。
随后,阿峰将华姨起诉至法院,二审法院支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华姨除返还定金5万元、赔偿违约金12.5万元外,还要支付10万元房价差。
风险提示
广州中院房地产审判庭庭长邓娟闰介绍,近年来,因房价波动较大,出卖人“主动违约”终止买卖或“一房两卖”情况增多。
邓娟闰表示,“目前广州中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原则是,在对房屋差价的损失计算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应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相当,即因为房价涨跌而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比如房屋涨跌所造成的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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