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坐地铁被挤撞致残 能向地铁公司索赔吗?
早高峰时乘坐地铁被挤撞受伤,乘客刘先生认为运营人未尽到保障义务,将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索赔190万余元。22日下午,此案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地铁公司称其并非实际侵权人。那么,乘客在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受伤,该找谁索赔呢?
>>原告
起诉两家地铁运营公司索赔190万余元
刘先生诉称,2014年1月15日早7时许,他乘坐北京地铁5号线从天通苑北站上车,因候车乘客较多、站台拥挤,在车门打开瞬间,后排乘客快速向前上车,瞬间将站在前排的他挤进车厢,致其飞出撞到对侧车门并昏迷。后经诊断伤情为颈髓震荡损伤,至四肢瘫痪,被评定为四级伤残。
刘先生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起诉书中称,乘车过程中非因自身原因受伤致残,而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及负责地铁5号线运营的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作为运营人并未尽到保障安全之义务,因此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0万余元。
据刘先生回忆,事发时他被撞晕在车厢内,醒来后听到车厢内有乘客叫嚷“有人摔倒”,但一直没人上前。列车行驶到立水桥站时,他才由地铁管理人员抬出站。
>>被告
刘先生是被不特定人群所伤地铁不应担责
法庭上,对于事发经过,两家地铁公司并无异议。但对于谁该为刘先生受伤负责,两家地铁公司认为,刘先生是被身后的乘客,也就是不特定人群所伤,而并不是两家地铁公司所致,因此两家地铁公司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地铁公司认为,本案是侵权案件,而地铁公司并非侵权人,所以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在此次受伤事件中,地铁处于静止状态,原告受伤并非地铁存在故障和其他瑕疵。”
庭上,原告出示了证明涉案地铁站客流量较大的证据,以说明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地铁公司表示,北京地铁是公益性的地铁,提供的服务也是公益性的,乘客只需花2元(事发时地铁还未调价),就可坐遍北京城,且在地铁车厢两侧都有穿黄衣的疏导员,在站厅也会无限循环播放安全提示,北京地铁已经做到足够的安全提示义务,原告不该过分强加太多的社会责任给地铁公司。且原告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意识到在早晚高峰人流大,自己应做好相应的保护。
此外,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的代理人还表示,事发前刘先生就已经患有脊椎方面的疾病,其伤情应该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不能单单要求两家地铁公司进行赔偿。
律师观点
选择不同案由起诉 责任划分或不同
若按合同纠纷 地铁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昨日,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交通法律事务部唐菊雄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侵权及运输合同纠纷,其中涉及的地铁公司的责任并不相同,律师起诉时只能选择一个案由起诉。
唐菊雄说,从侵权的法律关系看,乘客受伤是因被其他乘客挤撞导致,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地铁公司作为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找不到第三人的情况下,除非地铁公司完全没有任何安全提示,否则其责任划分可能不会超过30%。”
从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看,权利义务主体非常明确。地铁系公共交通工具,该乘客乘坐了地铁公司的地铁,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地铁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及时运送乘客到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应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除非乘客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乘客受伤,地铁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地铁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对于地铁公司提出,乘客在受伤前已有多年脊椎病,唐菊雄说,这一主张可能会影响责任划分,“但具体如何影响,需要启动程序界定,看此次意外导致的伤害结果与脊椎病的因果关系比例有多少。”
地铁公司投保不影响责任承担
此案中,地铁公司以为乘客上了意外保险为由,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法庭认为,被告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可另行解决,将不在此次开庭审理。
对此,唐菊雄表示,地铁公司投保的应该是公众责任保险,该保险合同是地铁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双方合同,保险公司与受伤乘客无任何法律关系,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没有意义,既不影响案件审理,也不影响责任承担。地铁公司可以在案件宣判后再找保险公司索赔。
是否申请工伤不影响赔偿
地铁公司认为,原告有工作,事发时是上下班时间,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在上下班时间受伤,可以在一个月内向单位申请认定为工伤,“原告本可以申请工伤,现在视为主动放弃,本可以报销的这部分地铁公司不应该赔偿。”
对此,唐菊雄表示,首先,《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很明确,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而原告乘客受伤并非因“交通事故”,而是人为侵权,不构成工伤。其次,即使认定为工伤,也并不影响地铁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比如我身体受到伤害,在工伤部分能从单位拿到50万,而对我受伤应负责的一方被判赔我100万,那我一共可以拿到150万,而不是50万。” 华商报记者 刘苗
>>相关案例
乘客被挤倒受伤 地铁被判赔2万余元
2013年9月16日,朱先生在北京地铁四惠站乘车时,被身后乘客猛力推挤,摔倒在车厢对面的座位上,由于人群拥挤,朱先生并没有看到是谁推的自己。朱先生提起索赔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赔偿朱先生2万余元。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290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组稿件除署名外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