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重疾险后
呼吸心脏骤停去世
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
怎么办?
2020年4月,江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有效期一年。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部分约定,自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是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2020年6月6日,江某被家人发现意识不清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2020年6月22日,江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理由为江某因呼吸心跳骤停出险,无“心梗”的明确诊断,且无心电图支持,未达到保险合同载明的重疾赔付标准。
同年8月,医院出具了盖有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和朱某某医生的签名的《门诊诊断证明书》,诊断结果为:急性心肌梗死;呼吸心跳骤停。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证据《朱某某医生的询问笔录》,该笔录显示,朱某某医生对江某死因的描述为:“临床推断为急性心梗导致的呼吸心跳骤停,也不排除是脑干出血可能。”该笔录有保险公司盖章及字样为“朱某某”的签名,没有医院盖章,朱某某医生没有出庭作证。
2.江某的死亡是否达到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疾理赔标准。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首先,医院出具的《门诊诊断证明书》载明江某死因的诊断结果为“急性心肌梗死;呼吸心跳骤停”。
其次,虽然医院门诊病历上载明昏迷查因为“心梗、脑干出血?呼吸心跳骤停”,但门诊病历并未否认有心梗的可能。
再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载明江某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但该证明并未载明呼吸心跳骤停的缘由,也未否定江某死于急性心肌梗塞,与《门诊诊断证明书》的结论并不冲突。
最后,保险公司提交的《朱某某医生的询问笔录》上面仅有保险公司盖章及字样为“朱某某”的签名,并无医院的盖章确认,且该医生也并未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调查和双方质询,询问笔录的证明力小于医院盖章确认的《门诊诊断证明书》。即使该笔录真实,朱某某医生在笔录中对江某的死因所述为:“临床推断为急性心梗导致的呼吸心跳骤停。也不排除是脑干出血可能。”该陈述也仅为朱某某医生的临床诊断,无法否定和推翻《门诊诊断证明书》的最终结论。法院据此认定江某的死因为急性心肌梗塞。
保险合同中重疾理赔标准“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的表述是为了区分轻症和重症即一般疾病和重大疾病,而非为了排除构成重大疾病的其他情形。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死者的死因不属于重疾范畴,缺乏依据。且江某在发病当日即因抢救无效死亡,显然属于病情极其严重,即便依常理判断,其病情都应属“重疾”范畴。因此,江某的死亡已达到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疾理赔标准,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的约定,留意核保与承保条件是否合理、覆盖疾病种类是否丰富、理赔条件是否合理、价格与保险责任是否匹配,挑选合适的重疾险。
2.准备理赔所需要的申请材料,如诊断证明、住院证明、费用明细、病历等相关材料。检查报告上需要加盖医疗机构的有效印章。
3.及时在理赔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在出现保险事故后,最好能够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把发生的保险事故以及保险单号等相关的信息告知保险公司,以免因时间过久导致某些损失难以界定,进而引致纠纷。
2.在理赔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保险责任、赔付标准、赔付额度。对于符合赔付条件的理赔申请,快速审核、及时支付保险金,让投保人、被保险人感到保得放心、赔得心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