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三胎政策开放以来,女职工积极响应国家生育政策号召,但产假期间如果既没有收到工资,也没有生育津贴,权益该如何保障?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有何区别?今天,让云法君为大家解开疑惑⇩
社保部门核发了邓某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为21038.08元,该款项发放至公司账户后,公司也未向邓某进行发放。
邓某于2020年6月20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提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产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
另产假期间工资是劳动者基于生育保险规定所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而非基于提供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不属于拖欠工资,邓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的相关规定。
另外,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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