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使用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我们根据国家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结合全省推行住宅全装修等工作实际,制定了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和现售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时间
自2018年3月15日起(含当日),签订商品房(含全装修住宅)预售合同、现售合同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2018年3月15日前(不含当日)已部分预售的同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分批预售的,仍可延用原预售合同文本;达到现售条件后,使用现售合同示范文本。
二、全面落实住宅全装修工作的要求
合同示范文本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了住宅全装修工作要求,各地要结合合同示范文本推行使用工作,抓好全面落实,并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装修住宅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确定相应的装修标准、环保标准及室内环境检测报告等交付要求。
(二)全装修住宅是完整的商品房,合同价格包含住房以及交付标准中装修(设备)的价格。
(三)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必要条件,对于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分阶段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全装修住宅项目,应当在装修部分也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分阶段的施工许可证有关信息应在合同中载明。
(四)全装修住宅的硬装修部分(一般包括住宅室内装修中的隔墙、吊顶、管线、电线、门窗、地板、涂刷面层、瓷砖等固定的不能移动的部分)适用《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五)合同签订后,出卖人不得通过要求买受人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降低或变相降低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环保标准和保修标准。
三、其他要求
请各地提前做好网签备案、交易管理、业务衔接、文本备案等准备工作,做好相关示范文本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贯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与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联系。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2.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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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合同主要修改内容
随着房地产市场化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省建设厅会同省工商局修订了新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于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由于商品房交易形式日趋复杂多样,特别是商品房预售、交付、房屋质量和违约、车位销售等方面出现一些亟需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旧的示范文本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另一方面《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继施行,以及我省住宅全装修工作全面铺开,省建设厅会同省工商局修订了新版示范合同进行有效对接。
2018年新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具体分为《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和《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两个文本均包括合同当事人、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交易登记、物业管理和其他事项等内容。其中预售文本还包括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规划设计变更等内容。2018年新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基本上遵循国家2014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修改的条款如下:
(一)商品房基本情况。增加第一条“商品房性质”,以区分为全装修住宅和其他类型商品房。在第二条“项目建设依据”中,要求写明分阶段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全装修住宅装修部分的施工许可证号。在附件一中增加:全装修住宅提供需装修设计方案平面图和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隐蔽工程图纸。
(二)商品房价款。在第七条“计价方式与价款”中,设置总价和分价两种形式以供选择,分价形式中明确装修部分价款。并在第二十五条“销售和使用承诺”约定全装修住宅不得对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拆分销售。
(三)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在第十条“商品房交付条件”中补充全装修住宅应当取得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条件。在第十一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中全装修住宅内的装修和设备应达到的标准。
(四)规划设计变更。在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第十六条“设计变更”中约定了全装修住宅买受人因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五)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在第十五条“商品房质量”的附件七中详细约定外装饰装修部分和内装装饰装修标准。第十六条“保修责任”中的附件八中,根据新消保法规定,要求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的不得低于8年,埋设于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8年。
(六)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销售和使用承诺”全装修住宅不得对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拆分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