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
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浮动因素 | 浮动比率 | |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a | 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40% | |
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50% | |
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 0% | |
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 30% |
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浮动因素 | 浮动比率 | |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b | b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25% |
b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5% | |
b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45% | |
b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 0% | |
b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
b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 30% |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浮动因素 | 浮动比率 | |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c | c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20% |
c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
c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40% | |
c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 0% | |
c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
c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 30% |
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
浮动因素 | 浮动比率 | |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d | d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5% |
d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25% | |
d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5% | |
d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 0% | |
d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
d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 30% |
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浮动因素 | 浮动比率 | |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e | e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e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20% | |
e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
e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 0% | |
e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
e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 30% |
(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三)将《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为x1至x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三、新方案实行时间
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9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