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这是执业后第一个结案的案件,也是第一个调解结案的案件。
2013年9月x日,一位好友在qq上给我留言,称其朋友在职场遭遇性骚扰,有相关的录音,报了警,但民警称录音的证明力不够……
(在此特别感谢委托人对本人的信任与支持,愿意将其亲身经历与大家分享,让女同胞们学习如何防御及维权。)
一、案由、当事人和代理人等基本情况
(一)案由
劳动纠纷、人格权纠纷
(二)当事人和代理人
1.劳动纠纷
申请人:a,女
代理人:陈庚华,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b
代理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人格权纠纷
原告:a,女
代理人:陈庚华,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b
被告二:c,男,b之法定代表人
(三)案件受理机关
广州市d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d区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a自2011年x月入职b处任xxx一职,后于2011年x月任xxx兼总经理助理。
自2012年x月,b之法定代表人c“一而再,再而三”地在b办公场所或其它偏僻、只有a与c在场的场所对a进行肢体上及语言上的性骚扰。
后面,有朋友向a支招——录音取证。
2013年9月x日,c再次对a性骚扰。2013年9月x日,a持x日当天的录音向广州市公安局d分局e派出所报案。但,e派出所称,录音不足以证明c有性骚扰之行为。
三、办案过程
了解上述基本案情后,初步确定要从劳动纠纷及民事侵权纠纷入手。我向a询问了包括但不限于a的委托目的、婚姻状况、工作履历等,b的名称、规模等、c的户籍、居住地、年龄、婚姻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本案涉及劳动用工方面的证据较为充分,有劳动合同、工资表、转账明细等。但本案的核心证据是关于c对a性骚扰的录音。
报警当天,c在e派出所传唤后,否认对a的性骚扰行为,而e派出所也不敢依据录音对其作出哪怕是治安处罚。在详细询问下,得知a的录音不止9月27日当天有。由于录音的时间跨度比较大,a对录音比较熟悉,我让a按照一定的格式将录音中涉案部分对话内容打成文档,我核对、整理后,刻录成光盘。
2013年10月x日,经过协商,a委托我先向b、c发函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律师函尾部要求b、c在五日内答复。与此同时,与a一同到e派出所提交光盘证据及录音说明材料。事后,据派出所称,他们将c再次传唤询问,但c仍然否认。e派出所明确表示无法作出处罚决定。
派出所走不通,妇联也没有强制力,暂时不考虑,对方在五天内又不给答复。派出所不敢轻易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但不意味着仲裁委、法院也认定c没有性骚扰之行为。同时向仲裁委、法院提起申请或诉讼,双管齐下,应该会给对方足够的压力。经商量,我方决定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
2013年10月x日,a向广州市d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裁令b因未防止b之法定代表人c对a进行性骚扰导致a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2013年10月x日,在核查c的人口信息资料后,a以b、c侵害人格权向广州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3年10月x日,c致电本律师,商谈律师函所涉问题,称愿意在周末前提出和解方案。
此后至开庭前,对方一直未与我方联系。
四、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录音能否证明c对a的行为构成性骚扰,是否足以使a被迫辞职。
我方认为,c对a性骚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a通过录音获得录音证据已经实属不易,a已经穷尽举证能力,a一方认为录音证据已经达到盖然性标准,仲裁委应当考虑性骚扰行为的突发性、隐秘性等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把握证明标准。c“一而再,再而三”的性骚扰,情节十分恶劣,导致a被迫辞职。b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之约定,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代理结果
2013年11月x日,本案在仲裁开庭之时调解结案:由b向a一次性支付xxxxx元;赔偿款到账后,a向广州市d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六、办案总结
总的来说,案件结果还算满意。因为本案派出所未作出处罚决定,我方的仲裁及诉讼请求败诉风险较高,且仲裁、诉讼时间较长,易给a及其家庭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在a的同意下,双方经仲裁委调解结案。
此外,有一点我觉得可以供女性朋友参考。上文提到本案录音时间跨度至所以大,是因为a不知道c何时会侵犯a。录音中不仅包含本案性骚扰的事实,还包含b的“商业秘密”和别的一些录音,这也很大程度上促成了本案的调解成功。
再次感谢委托人的大力支持!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投诉。
第三十九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帮助。
受害妇女提起诉讼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以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对女性实施性骚扰。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
职工方有权要求在集体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内容。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或者女职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在其管辖区域内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
第二十八条 妇女受到性骚扰,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者向妇女联合会求助。
女职工受到性骚扰,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求助。妇女在公共场所受到性骚扰,可以向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求助。
接到报案、求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参考资料:
1.唐灿、黄觉、薛宁兰,《走向法治——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调查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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