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对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1998) | 陈庚华律师-ag8九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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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对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劳关函〔1998〕295号

湛江市劳动局:

你市《关于对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湛劳仲字〔1998〕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国过去实行的固定工制度,劳动力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职工工作调动均须经组织批准。

因此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原有固定工的调动,不论因工作需要还是职工个人要求,凡经组织批准办理调动手续的,均属组织调动。这类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第二款规定处理。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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