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起 诉 状
原告:梁xx,女,汉族,身份证号:445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代理人联系电话:139 2309 4439。
被告:周xx,女,汉族,身份证号:440 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br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xx,住所地:xxxxxxxxxxx,联系电话:0-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
诉讼请求:
一、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作出的(2021)粤01执55xx号执行案款分配方案;
二、请求变更分配方案为:(一)本案拍卖款xxxxxxxx元,在收取执行费xxxxxxxx元及支付司法拍卖辅助费xxxxxxxx元后,预留给被执行人周xx租金xxxxxxxx元;(二)本案可分配拍卖款为xxxxxxxx元,优先发放给br信托有限责任公司xxxxxxxx元,剩余普通债权可分配的款项为xxxxxxxx元。(三)br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债权可分得xxxxxxxx元,梁xx普通债权可分得xxxxxxxx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被告周xx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执26xx号案。原告经海珠区人民法院向贵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的内容:请求参与分配(2021)粤01执55xx号案中被告周xx所有的广州市天河区员村xxx房产拍卖所得的价款。
2022年7月27日,贵院作出(2021)粤01执55xx号《执行分配方案告知书》,并于2022年9月9日送达原告。原告2022年9月14日向贵院邮寄《执行异议书》,后2022年10月21日收到贵院邮寄的被告二人的意见。
原告对前述执行案款分配方案不服,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告对该案财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司法拍卖辅助费xxxxxxxx元、执行费xxxxxxxx元没有异议。
二、被告周xx提出的预留租金金额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一)被告周xx的儿子已经成年,周xx与其成年子女已无扶养关系,贵院支持预留其成年子女的房屋租金无法律依据。
(二)贵院酌情预留8年的租金,期限过长,应当予以缩减。
原告20xx年10月离婚后,独自一人抚养一子一女,每月还要偿还房屋贷款xxxx余元。原告为了xxxx,而遭受被告周xx的欺骗,导致本案的发生。相比之下,原告才急需执行款项维持房贷及子女抚养等生活开支。
贵院的执行案款分配方案为被告周xx及其家属预留8年的租金xxxxxxxx元,可能可以让被告周xx及其家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但因此而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受偿,让原告感受到的却是司法的不公。
综上,原告仅愿意接受法院预留周xx本人5年房屋租金,即45元/m2*月×15m2/人×1人×12个月/年×5年=40500元。
三、原告认为迟延支付债务利息不属于br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br公司”)债权的优先受偿权范围
经查阅执行卷宗,原告认为,迟延支付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xxxxxxxx元不在其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即迟延支付债务利息不得优先受偿。故br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仅为xxxxxxxx元。
首先,br公司在申请执行时并未将迟延支付债务利息作为执行请求。
其次,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是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迟延履行的债务人以惩罚,故该部分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质,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之债的利息是当事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收益、补偿损失的性质,两种利息的性质明显不同,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前提下,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具有一定的劣后性,基于公平原则,应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体现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
另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378号执行裁定书。
四、原告债权的计算方式
梁xx的债权本金为xxxxxxxx元,截至2022年4月7日(拍卖成交日)迟延履行利息为xxxxxxxx元,诉讼费为xxxxxxxx元,债权合计为xxxxxxxx元。
五、原告认为,分配方案的计算方式应当如下:
本案拍卖款xxxxxxxx元,在收取执行费xxxxxxxx元及支付司法拍卖辅助费xxxxxxxx元后,预留给被执行人租金xxxxxxxx元,本案可分配拍卖款为xxxxxxxx元。优先发放给br公司xxxxxxxx元后,剩余普通债权可分配的款项为xxxxxxxx元。
br公司的普通债权为xxxxxxxx元,梁xx的债权为xxxxxxxx元,因此,根据债权比例,br公司的普通债权可分得xxxxxxxx元,梁xx的普通债权可分得xxxxxxxx元。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贵院变更分配方案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利,让原告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梁xx
2022年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