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就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但需通知共有人。
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共有人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权益救济:
第一,通过与被执行人协议分割财产,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解除执行法院对其所有财产的强制措施;
第二,通过提起析产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并请求确认财产所有权,并以此请求法院解除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
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可通过代为诉讼的方式向法院请求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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